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壹款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