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做好2008年執行會計準則企業年度報告工作的通知》(財〔2008〕60號)規定,企業接受的符合會計準則確認條件的捐贈和債務豁免,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入。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的直接或間接捐贈,從經濟本質上判斷,屬於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金投入,應視為股權交易,相關利潤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