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在2013年10月8日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時重新定義了大宗交易規則,深交所在2013年修訂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修訂了大宗交易的相關規定。
大宗交易應當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期限內進行。有漲跌幅限制的證券的大宗交易應當在當日的漲跌幅限制內,無漲跌幅限制的證券的大宗交易應當在當日競價時間內的前收盤價的30%以內或者最高和最低交易價格之間。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並經證券交易所確認。
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不得作為該證券當日的收盤價。大宗交易量包含在收盤後的證券總成交量中。而且每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價格、買賣雙方都是在收盤後單獨公布的。最後壹定要明白,大宗交易不包含在指數計算中,所以對當天的指數沒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