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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股東和董減持股份的信息披露有什麽監管要求?

為充分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進壹步完善大股東和董減持前的預披露制度,根據監管實踐的需要,《實施細則》將大股東和董納入減持預披露的適用範圍,同時從以下三個方面優化和完善了信息披露要求。

在事前披露方面,大股東、董如需在未來6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申報並公告其減持計劃,並披露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時間間隔、價格區間等。

在披露方面,要求大股東和董在減持計劃實施過程中,當減持次數過半或減持期限過半時,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同時還規定,在減持期間,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或者籌劃並購重組的,應當立即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在事後披露方面,要求大股東和董在其披露的減持計劃實施後或減持期限屆滿後2個交易日內再次公告減持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