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前披露方面,大股東、董如需在未來6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申報並公告其減持計劃,並披露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時間間隔、價格區間等。
在披露方面,要求大股東和董在減持計劃實施過程中,當減持次數過半或減持期限過半時,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同時還規定,在減持期間,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或者籌劃並購重組的,應當立即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在事後披露方面,要求大股東和董在其披露的減持計劃實施後或減持期限屆滿後2個交易日內再次公告減持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