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居民企業連續持有該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這種非免稅針對的是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
居民企業是指根據壹國法律法規在該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或其實際管理機構和總機構設在該國境內的企業。
稅法草案所說的居民企業,是指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設立或者在中國境內設有實際管理機構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