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刑法第四百壹十條規定的“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並以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非法批準征用、占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畝的。 (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四十畝以上的;(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壹)項規定的林地毀壞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10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毀壞數量達到20畝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