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證書(股票)並強制被執行人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或者直接拍賣、變賣處理,或者直接?向債權人清償股份,以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