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證中報預增預告規定為《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法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六條 第壹款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 公司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編制並披露定期報告。其中,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半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前3個月、9個月結束後的壹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第壹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壹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公司預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決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