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上市公司提前歸還了貸款,或者解除了貸款擔保,銀行提前將股份全部解除質押。但後期公司又出現了周轉資金方面的問題,與是銀行只能再次質押股東股權。
2、有大股東或者關聯公司進行股權置換,或者反擔保讓銀行將股份全部解除質押。控股股東的問題,向銀行借款,還款之後,又重新借款,有很多公司都會如此操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