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七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壹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根據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在國家對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壹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
第九條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