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壹百壹十壹條管理人應當及時制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並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壹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及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第壹百壹十二條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定的除外。破產企業可以整體或部分出售。企業以不同價格出售時,可以分別以不同價格出售其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