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1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範圍為發行價的上下20%。
2、全日設立不高於發行價144%且不低於發行價64%的有效申報價格範圍限制。
3、連續競價、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是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上海:1、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80%;
2、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和開始期間停牌期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
3、無價格漲跌限制的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70%;
4、集合競價階段末產生開盤價的,以當日第壹筆成交價格作為開盤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