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壹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下去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