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中國證監會按照下列程序審核證券發行申請: (壹)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2)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三)出具經審核委員會審核的申請文件;(4)中國證監會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