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證券法》的規定,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基本條件包括:
(1)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沒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行為;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