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創新板退市規則
根據上交所發布的退市規則,披露重大違法、公共安全等重大違法退市情形。在退市指標方面,構建了交易量、股價、股東人數、市值四個退市標準。在保留未按期披露財務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等現有退市指標的基礎上,增加信息披露或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規退市指標。
觸及財務退市指標的公司,第壹年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第二年直接退市。不再有特別的重新上市鏈接。退市企業符合科創板上市條件的,可以按照股票發行上市登記的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請並予以審核。但因重大違法被強制退市的,不得再次提出發行上市申請,並永久退市。
上市公司營業收入主要來源於與主營業務無關的交易業務或者無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收入,且有證據表明公司已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啟動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