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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記錄的保存期限

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及客戶身份數據和交易記錄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

(壹)客戶身份信息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壹次性交易入賬當年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記錄自記錄交易之年起至少保存5年。

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與反洗錢調查中的可疑交易活動有關,且反洗錢調查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限屆滿時尚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結束。

同壹介質上有不同保存期限的客戶身份資料或交易記錄的,應當保存最長期限。同壹客戶身份資料或交易記錄保存在不同介質上的,至少應保存壹種介質的客戶身份資料或交易記錄,符合上述時限要求。

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期限有更長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金融機構破產或者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移交給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保監會指定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