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應當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
退市風險警示期間,上市公司不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不適用風險警示板交易的相關規定。"
另壹個“12.7.1?上市公司股票根據本章第二節至第五節的規定被本所決定終止上市後,在終止上市決定公告後五個交易日的次壹交易日復牌,進入退市整理期。
12.7.2?退市股票簡稱前面帶有“退市”標識,不進入本所風險警示板交易,不適用本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的相關規定。"
詳見《關於修改科技創新板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通知》或投資者問答第9號:科技創新板中的退市制度早已為人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