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單位可以構成的犯罪有五種:集資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保險詐騙。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分解口袋型詐騙罪外,主要原因還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