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11.7.2),投資者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總額的20%時,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通知上市公司對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20%及以上的投資者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進行公告。除前述可轉換公司債券變更前的披露義務外,可轉換公司債券數量的增減還可能導致投資者觸發《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上市公司收購或股份權益變動的相關披露義務。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參與計算其持股比例的,應當將壹個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的可轉換部分與其持有的同壹上市公司的股份合並計算,將其持股比例與合並計算後的非權益類證券轉股比例相比較,以較高者為準;行權期屆滿未行權,或者行權條件不再具備的,無需合並計算。
前款所稱兩者中的較高者,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1.投資者持股數量/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投資者持有的股份數+投資者持有的非權益性證券可轉換為公司股份對應的股份數)/(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總數+上市公司發行的非權益性證券可轉換為公司股份對應的股份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