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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退出機制有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股東退出機制主要有股權轉讓方式,符合情況可以直接轉讓,通過公司減資回購,或者解散公司、破產清算等方式退出等。,根據公司的情況。股東的退出方式有:1,股權轉讓。2.公司減少資本。3.要求公司回購。4.解散公司。5.退出破產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