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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休漁有什麽規定?

法律解析:北緯12度以北的渤海、黃海、東海、南海,包括北部灣,從5月20日12起,禁漁不少於3個月。有關部門規定,漁船原則上應返回其船籍港停止捕撈;禁止漁船跨海作業。海蜇等特殊經濟品種可以實行特殊捕撈許可制度,明確漁具漁船要嚴格執行漁船進出港報告制度,實行漁獲物定點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漁獲物監督檢查機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三條,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協議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者公海捕撈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大型海洋拖網、圍網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其他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但是,批準發放海洋作業捕撈許可證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船網和工具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不得塗改、偽造和變造。

在他國管轄水域捕撈,須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條約、協定和有關國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