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規則》第二十四條。重組申請無條件通過或者不通過的,財務顧問應當在重組委會議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協助密封申請材料。
重組申請有條件通過的,財務顧問應當在落實重組委意見後2個工作日內,協助密封申請材料。
密封材料經審計人員和財務顧問核實後,由審計人員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