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出現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可以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措施:
(壹)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1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1小時;
(二)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20%的,臨時停牌至14:57。
(三)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5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1小時。
(四)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14:57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二、證券在9︰25前停牌的,當日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開盤集合競價,復牌後繼續當日交易。
三、證券在9︰30及其後臨時停牌的,當日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盤中集合競價,復牌後繼續當日交易。
四、停牌期間,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
註:具體停復牌時間,以交易所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