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股東會在對某些事項決議時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範運作。保薦人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