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因此,上市公司董事長每屆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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