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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持股份至30%以下需要披露詳實權益變動報告書嗎?

減持股份至30%以下需要披露詳實權益變動報告書。

依據《證券法》低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e.g.從35%減持到29%,按照要求是需要進行權益變動公告,但是是需要簡式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