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公司可通過決議將其全部或任何繳足股款的股份投入股票市場,並以任何面值轉換成股份。
34 (1)除第(2)款外,且股份價格已轉換為股份,本條例規定,如果可以提出股份轉讓申請,則可以轉讓股份或股份的任何部分。
34 (2)公司董事,股份最低可確定的最低金額和最低分數的股票轉讓限制或禁止,但最低面值不得超過7782,從證券市場出來。
35 (1)股的持有人,根據股份的多少,享有同等的權利、特權和優勢。至於分紅,會議表決,公司等事項,因為這樣會導致他們持有的話會出現股份。
35 (2)沒有這種特權或好處(除了參與分紅和公司的利潤以及財產公司的清算),任何存貨都應給予。如果有現有股票,應給予特權或利益。
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均適用於繳足股款的上市申請,應理解為包括本規定所指的股份的股東,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