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刑法第286條中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幹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以上的規定處罰。”
因此,制造木馬病毒屬於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