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關於公司股東人數必須為二人以上的規定,公司應當申請解散清算,剩余財產由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對公司的出資比例繼承。
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三十八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