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溢價發行將不再需要國務院證券監管部門審批,股票發行價格應主要通過市場機制形成。為落實行政許可法,昨天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審議的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和證券法修正案草案分別刪除了增發新股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解釋這兩個修正案草案時說,公司法和證券法都規定,溢價發行股票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根據與有關部門的研究,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股票的發行價格應主要通過市場機制形成。證券監管機構對股票發行價格的審批不能反映股票市場價格的真實走勢,還會不適當地加重證券監管機構對股價走勢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