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壹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