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要進壹步認識股權分置改革對解決證券市場制度缺陷、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的重要意義。從改革的大局出發,積極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股權分置改革的順利進行。
二是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央企業要按照“積極、穩妥、有序”的基本原則,認真制定本地區或本企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總體方案,加強對國有股東的分類指導,註意將股權分置改革與維護證券市場穩定有機結合起來,把握好改革力度、發展速度和市場承受能力,成熟壹個推出壹個。對於條件暫時不成熟的上市公司,也要積極創造條件,探索有效的改革方法。
三是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應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股權分置改革的有關規定,在廣泛征求a股市場其他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符合上市公司和自身實際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並自行或聘請財務顧問對方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央企業要切實履行職責,指導和監督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研究制定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內部管理,防範道德風險,防止利用股權分置改革實施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