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它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2、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3、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4、不公平的對待其管理的基金財產。
5、泄漏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其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6、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從事內幕交易、操作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9、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它行為。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12-28,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