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優惠申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
2011 7月25日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壹、業務概述
對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免征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間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從股權投資中取得股息、紅利等收益時,應在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之日確認收益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者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者企業不得增加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2008年6月5438+10月1以後,居民企業分配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利潤產生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