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2009年6月19日印發了《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該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同時指出,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至辦法頒布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上市前國有股東承擔轉持義務。經確認的國有股東在履行轉持義務前已發生股份轉讓的,須按其承擔的轉持義務以上繳資金等方式替代轉持國有股。
《辦法》明確,辦法頒布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國有股東承擔轉持義務。混合所有制的國有股東,由該類國有股東的國有出資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該類國有股東應轉持的權益額,履行轉持義務。具體方式包括:在取得國有股東各出資人或各股東壹致意見後,直接轉持國有股,並由該國有股東的國有出資人對非國有出資人給予相應補償;或者由該國有股東的國有出資人以分紅或自有資金壹次或分次上繳中央金庫。
對符合直接轉持股份條件,但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需要保持國有控股地位的,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允許國有股東在確保資金及時、足額上繳中央金庫情況下,采取包括但不限於以分紅或自有資金等方式履行轉持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