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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產重整申請的時間

法律分析

申請破產重整受以下時限影響:1。企業和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三個月;2.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三個月後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進行表決;3.表決通過後,企業應當在十日內向法院申請批準重整計劃;4.法院收到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裁定,批準並終止重整程序。重整計劃未獲通過的,由法院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破產。需要提醒的是,即使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仍會有較長的計劃實施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