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日,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正式實施,成為了契約制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存在的法律基礎。2013年6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發布了《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明確將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在內的私募股權基金的管理職責賦予證監會。
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私募投資基金的三種設立方式:公司制、合夥制以及契約制,並將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對象拓展到“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至此,私募投資基金的三種設立方式(公司制、合夥制與契約制)均具備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