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其股票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壹)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股份導致股東超過二百人的;
(二)股份公開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