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和交易所積極鼓勵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上市公司在制定和實施現金分紅政策過程中,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明確意見:公司章程中沒有明確清晰的股東回報規劃或者具體的現金分紅政策;公司章程規定不支付現金股利;公司章程規定了現金分紅政策,但無法按照既定的現金分紅政策確定當年的利潤分配方案;公司在年度報告期內有分紅能力,但不分紅,特別是多年不分紅或分紅水平較低;公司有很大比例的現金分紅。
此外,上市公司的現金分紅對公司的再融資也有壹定的影響。根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包括“最近三年累計以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的利潤不低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