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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2018)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編號141)

《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05年第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

2065年6月6日438+08

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前款第(壹)項、第(五)項的規定,不適用於中國證監會根據《關於開展創新型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幹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

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發行人在發行股票前,只需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上網地址。同時將招股說明書全文和摘要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並將招股說明書全文置備於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供公眾查閱。”

增加壹條,作為第五十六條:“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當年虧損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暫停保薦機構保薦機構資格三個月,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但試點企業尚未盈利的除外。”

本決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首次公開發行及上市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