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證券公司員工目前暫不能為顧客開展股票代理業務,而壹些公司代客炒股屬於合同法中委托理財的協議性質。雙方之間的條款雖有約定,但真正執行到位很難,最後股票若是虧損,投資者追究責任、挽回損失的難度比較大。
3、若將資金交於所謂的民間牛人炒股,賺錢了還好說,虧損了誰來保障妳的利益;
4、從事金融類理財活動的投資機構和個人,必須具備從事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特許經營資質。要註意這些公司的經營範圍中是否包含投資管理,壹些沒有這些資質的公司是踩著紅線做投資理財業務,背後潛藏風險更大,應當格外小心。
5、相關案例:2011年,所謂的“民間股神”田軍校“代客炒股”。控方認為,田軍校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參考資料:
/legal/2011-04/19/c_12132149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