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質押。
3.(2)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質押。
4.(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質押,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質押。
5.(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
6.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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