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1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應納環境保護稅的計算方法:應稅大氣汙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汙染當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應稅水汙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汙染當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為固體廢物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應稅噪聲的應納稅額為超過國家標準的分貝數所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