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投資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與他人共同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後,其持有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內以及作出報告和公告後兩天內,上市公司股票不得再次交易。
■證券法第193條第二款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買賣限制轉讓期限內的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