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如果質押人有能力也就是其他資產可以償還債務,最後不會因為違約導致股票被債權人拿走,從而導致股票實際控制人變更就可以,請求律師出文件證明,如果其他條件符合IPO,證監會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