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三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本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本法另有規定的,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適用本法。內幕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相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違規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或者利用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