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減少註冊資本而回購的股份,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註銷。公司因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而購回的股份,以及股東對股東會作出的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公司因減少註冊資本而回購的股份,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註銷。公司為獎勵員工而回購的股份,應在壹年內轉讓給員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 *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向公司員工獎勵股份;(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