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東會決議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依據職權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自然人股東可以簽名或加蓋私章(私章需有法律證明)。)法人股東可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並簽字或加蓋法定代表人私章,或法人股東授權的其他人員出席並簽署決議。也就是說,股東大會的決議不需要公章才有效。全體股東簽字表示有效,需要蓋章也沒有問題。股東大會決議包括以下內容:1。會議基本信息:會議時間、地點和性質(常規和臨時)。2.會議通知和出席會議的股東:會議通知的時間和方式;出席會議股東情況及股東棄權情況。3.主持會議:第壹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壹般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會議(應附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的委任書)。4.會議決議;5.簽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自然人股東)蓋章或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七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和代理出席的授權委托書壹並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