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的條件:對於已上市公司,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有權決定暫停或終止其股票上市資格。當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況之壹時,其股票上市即面臨被暫停的危險:(1)公司的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當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況之壹時,其股票上市可被終止:(1)上述暫停情況的(2)、(3)項出現時,經查實後果嚴重;(2)上述暫停情況的(1)、(4)項出現時,經查實後果嚴重,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管理部門限定的時間內未能消除暫停上市原因;(3)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